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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验收

来信人: 白马山茶叶公司 回复时间: 2017-10-11 来信内容:

  你好,我是宁德市白马山茶叶有限公司,现申请环评验收,据说从2017年10月1日期起委托第三方验收,请问第三方验收单位有哪些?能否提供第三方验收单位的联系电话,谢谢主!



回复内容: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开展验收相关工作,以下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行前,企业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对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进行查验。 2.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开展相关环境监测,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企业、验收调查(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3.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企业法人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向社会公开。 4.企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成立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名单附后。验收意见应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 验收组应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单位代表,以及不少于5名行业专家组成。 5.企业应对验收意见中提出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企业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书、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和“三同时”验收登记表上传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信息平台,并如实向社会公开。 如果有其他验收相关疑问需要咨询,麻烦电联审批科225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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