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办理规程
来源: [bet-365的网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7-05-0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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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
办理条件 | 3.1因生产调整,污染物临时停止对环境排放,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申请临时闲置;排污单位提前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填写《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报批表》。 3.2生产工艺改变,不经处理,污染物浓度可以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核定的范围内,可以申请闲置或拆除;排污单位提前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填写《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报批表》。 |
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可以受理经电子签名的可信电子文件,或可通过电子文件共享不再重复收取纸质材料) 5.1 审批申请函。 5.2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我局审批的事项无需提供)。 5.3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我局审批的事项无需提供)。 5.4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必须提交由法人代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5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报批表》 5.6 需要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说明和证明材料(因生产工艺改变申请闲置或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应提交相应的环境影响审批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我局审批的事项仅需提供批复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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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初审)→审查→审批→办结 |
办理期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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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起诉 |